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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未受到威胁,涉及公共领域的秩序、利益、价值能够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逻辑正常运转的状态。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一旦城市公共安全出现危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遭受损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会受到负面影响。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和地区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会凸显出来,城市公共安全将随之进入一个高风险阶段。2009年,我省人均GDP约为元人民币,约合3800美元,开始进入到这一阶段,此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呈多发态势,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难度加大,社会安全面临新挑战。因此,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成功防范和控制各类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我省各级地方政府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历来重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领导和群众缺乏安全风险意识。一些领导存在侥幸心理,没有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纳入到城市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中来,得过且过。许多群众缺乏防范风险的观念,对于危机的征兆反映不敏锐,应急避险的常识少,自救互救的能力差;二是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薄弱。我省多数城市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防标准偏低,再加上年久失修和人为损坏,安全欠账较多。特别是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滞后,严重降低了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能力;三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尚未建成。成熟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包括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在内的复杂系统,应急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当前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还是以应急处理为核心,忽视了预防、监测与评估,缺少完整的体系和流程设计;四是社会参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不足。城市公共安全涉及整个社会,它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社会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市民个人的共同努力。但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规模较小、主动性也不够,主要是在应急处理阶段通过政治动员形成的捐款捐物和现场支援。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并完善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强化对全民的城市公共安全宣传和教育。一方面,要借助专业训练机构常态化、制度化地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风险意识灌输和相关管理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努力使他们了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职责所在,并掌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程序、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处置各类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样性、经常性地对公众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还应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危机应急演练,力争让广大群众在面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时不仅能够沉着冷静地开展自救,而且能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进行互救。第二,加强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增加防灾减灾的内容,对公共交通、通信、电力、煤气、水利、热力、气象等重要基础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抗灾设防标准,积极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增强抗灾基础能力。提高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抗灾设防标准,统筹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定期深入开展地毯式、全方位的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科学确定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建立吉林省城市公共安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将独立分散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努力构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第三,尽快实现从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到“全面管理”的转变。对于城市公共安全来说,应急管理固然重要,但仅有应急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省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已基本形成,应急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准备与恢复工作,努力实现全面管理。坚持防处并重、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实时监测的动态防范机制,对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根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原理、机制和过程,及时制定公共安全管理指南、各种应急预案,建立信息联动系统,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做好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准备工作。改变过去即时性、被动性地对灾难后果进行恢复的做法,以防灾、减灾思想为指导,力求在恢复和重建工作中,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下一次城市公共安全危机的发生。第四,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核心作用。加大对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育等方面的投入,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和软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方在应对危机时有章可循且各负其责;建立高效的管理决策机构,进行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以此来充当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先行者和领导者。社会力量要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管理,与政府密切配合。一些重要的社会组织(如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可以正式承担一部分公共安全管理责任,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私人机构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与政府开展专项合作,以此来减轻政府负担并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水平。